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巫坤皇
選任辯護人 曹馨方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罪等案件(100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坤皇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巫坤皇(簡稱被告)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前經 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