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824號
TPHM,100,聲,1824,201106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WITT MACI.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WITT MACIEJ PRZEMYSLAW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2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並經最高法院95度台上字第1202 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5年3 月24日入監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 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859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