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寰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65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寰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寰宇因犯過失傷害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陳寰宇因犯過失傷害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