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641號
TPHM,100,聲,1641,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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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黑金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5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黑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黑金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59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本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35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經本院88年度上訴字第3772號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 月,其中懲治盜匪條例部分經本院89 年度上更一字第73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經最高法院90年 台上字第886 號駁回上訴確定,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2 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 月確定。於89年1 月28日 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黑金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59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本院 以88年度上易字第35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懲治盜匪 條例等案,經本院88年度上訴字第37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1年4 月,其中懲治盜匪條例部分經本院89年度上更一字 第73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經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886 號駁回上訴確定,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2 號減刑並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0年5 月確定,於89年1 月28日入監執行,有 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100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8741 號函核准假 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 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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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