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紫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紫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 字第4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 台上字第29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9月16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紫柔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 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 第29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9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7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 01116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