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589號
TPHM,100,聲,1589,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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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維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董維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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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