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楊燈偉
被 告 陸韻如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罪案件(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2,719,8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陸韻如於民國99年3月29日8時5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1882-UU 號租賃小客車,沿臺北市大同區○ ○○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北市大同區○○○路 116 號前,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 離,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 有原告楊燈偉騎乘車牌號碼CLS-205 號重型機車從左後方駛 來,因煞避不及而撞上陸韻如駕駛之車輛,致原告人車倒地 ,並受有鎖骨骨折之傷害,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案件,業經告訴人在偵查中撤回告 訴,由原審諭知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 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 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