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541號
TPDV,91,重訴,541,2002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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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雅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詔三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玖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
     萬叁仟柒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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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雅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