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985號
TPHM,100,上訴,985,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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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9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訓生
  選任辯護人 徐方齡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莉芬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進芳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99年度訴字第487號,中華民國100年1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40、1466、14
67、15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前案紀錄
李訓生前分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於民國83年10月15日,以83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有期 徒刑三年八月確定;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4 年4月27日,以84年度上訴字第869號判決有期徒刑八年確定 。所犯二案嗣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本院85年 度聲字第533號裁定),迨88年2月12日始經假釋出監;乃前 開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猶未屆滿,李訓生旋因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2年11月19日,以92年 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嗣旨揭假釋果 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且其情節重大,致由原執行機關檢具 撤銷假釋報告表陳請法務部函准辦理撤銷,91年8月6日再經 發監執行前案殘刑(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暨案所處罪刑; 惟其僅受有期徒刑之一部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旋經公布施行,所犯二案遂經依法減刑,減刑後之 案復與不應減刑之案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九年二月(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6號裁定),再與減刑後 之案依序發監,俟97年2 月15日始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
唐莉芬前分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90年5月2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3927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 三月確定;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90年5月2日,以89 年度上訴字第3927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89年5月6日,以89 年度易字第1149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所犯三案 ,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 年度聲字第1215號裁定),94年11月30日假釋出監,94年12 月1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而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 已執行論(構成累犯)。
蔡進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97年 6月17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734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97年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二、本案事實
㈠緣陳慶權(綽號「阿甘」【陳慶權部分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 ,復上訴本院後於100年3月25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前因 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錄大陸某不詳網站以瀏覽其網 頁訊息,致查悉「麻黃素」、「碘」佐以「紅磷」等化學原 料藉以合成、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法(以下簡 稱「紅磷製毒法」)。又陳慶權經由上揭網路資訊習得之「 紅磷製毒法」,其製程可概分為如下所述之三大階段:「 麻黃鹼(或假麻黃鹼)純化階段」,即將含麻黃鹼(或假麻 黃鹼)成分之藥劑溶於水,調成鹼性並以有機溶劑萃取麻黃 鹼(或假麻黃鹼),之後經加酸、過濾及乾燥等程序製得高 純度之麻黃鹼(或假麻黃鹼)原料(以下簡稱「第一階段」 );「甲基安非他命合成反應階段」,即係將「第一階段 」所萃取析出之原料麻黃鹼(或假麻黃鹼)置於反應瓶中, 再加入紅磷、碘(或氫碘酸),經加熱迴流後製得甲基安非 他命溶液(以下簡稱「第二階段」);「甲基安非他命純 化階段」,即將「第二階段」合成產物即甲基安非他命溶液 加入氫氧化鈉後,再以有機溶劑(甲苯或二甲苯)萃取甲基 安非他命自由基,之後經加酸及冷藏等程序,析出甲基安非 他命鹽酸鹽結晶(以下簡稱「第三階段」)。
李訓生唐莉芬2人本為男女朋友;且李訓生唐莉芬2人均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第二級第項列管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持有,猶 為圖一己私利,而籌謀關此毒品之合成、製造,進而推由唐 莉芬於98年7、8月間,委請蔡進芳代為覓尋製毒工序嫻熟之 「師傅」以襄其事。又蔡進芳獲此委任,乃即多方打探,俟 輾轉耳聞陳慶權熟此門道(詳如前揭㈠所述),遂於陳慶權 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經釋放出所(釋放出所日期:98年 12月10日)以後之98年12月下旬迄99年1 月上旬間之某日, 逕對陳慶權提出前開毒品合成、製造之邀約並獲初步首肯, 而後再與唐莉芬相約於臺北縣新莊市(嗣已升格改制為新北



市新莊區;惟以下均仍沿用案發時即改制前之行政區域名稱 )中山路某處之度 C咖啡店內見面會商以轉達上開情事。 茲以李訓生唐莉芬2 人既得製毒人選,為速成其事,乃再 於99年1 月中旬迄同年月下旬間之某日,推由唐莉芬邀約蔡 進芳、陳慶權2 人至唐莉芬之斯時住所即「臺北縣三重市( 嗣已升格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街150巷8號5 樓」( 以下簡稱「A址」)面商合作細節,進而於李訓生同亦在場 聽聞之情形下,由唐莉芬續與蔡進芳陳慶權2 人議定「製 毒原料、資金、工具悉由唐莉芬之一方全權負責,俾陳慶權 得以提供『技術』而在蔡進芳提供之場地即『基隆市○○路 509巷1之3 號地下室』(以下簡稱『C址』)合成、製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倘若事成,製毒師傅陳慶權可從 中獲取30%之利潤,場地提供人蔡進芳則可從中圖取20%之 利益,至剩餘50%之利得,則悉數歸由唐莉芬之一方所有」 等角色分工及其利潤分配之模式,藉此而與蔡進芳陳慶權 達成「共同製毒以牟己利」之犯意聯絡。
㈢茲李、唐、蔡、陳4人之共識既成,唐莉芬旋於99年2月上旬 迄99年3月8日之間,陸續依製毒師傅陳慶權之指示,多次前 往「臺北縣泰山鄉(嗣已升格改制為新北市泰山區○○○街 36巷 9號」之順億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億公司」) 或「臺北縣五股鄉(嗣已升格改制為新北市五股區○○○路 ○ 段56號」之能一原料行,藉以分批添購、採買彼等製毒所 需器具(如:玻璃瓶、分流器等)、原料(如:氫氧化鈉、 鹽酸、二甲苯、碘、紅磷等),而後將之運往A址或其斯時 另址住所即「臺北縣三重市(嗣已升格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 ○○○○街150巷10號9樓」(以下簡稱「B址」)暫為貯放 ,俟相關器具、原料之採買告一段落,再推由蔡進芳委請斯 時就「製毒」乙事尚無所悉之簡漢儒簡漢儒部分業經原審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99年3月8日,駕駛車輛至上開A、B 二址樓下,俾唐莉芬得以交付上揭器具、原料而由簡漢儒代 為運往C址以就定位;其間,李訓生唐莉芬2 人復曾經由 不詳管道,取得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必需之「感 冒藥錠」(份量不詳),俾唐莉芬得以攜往C址轉交以成其 事。茲以製毒之前置準備既畢,李、唐、蔡、陳4 人旋推由 陳慶權自99年3月9日起,在上開製毒場地,按其習自網路而 如前揭㈠所述之製毒工序,著手實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製造。其間,囿於毒品合成工序之繁瑣,陳慶權更曾多 次央請蔡進芳乃至「因與蔡進芳私交甚篤而數度進出上址並 已經由彼等言行而洞悉彼等製毒行止」之簡漢儒,從旁協助 其完成第一階段製程即「麻黃鹼」之萃取(原料純化階段)



,或提供其包括清洗器皿在內之必要協助;而斯時業已洞悉 彼等製毒行止之簡漢儒獲此邀約,雖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製造,猶囿於自己與蔡進芳之朋友情誼而未予嚴詞回絕,進 而依陳慶權蔡進芳之指示,實際著手而就上開製程有所參 與,藉此輾轉經由蔡進芳陳慶權而與唐莉芬李訓生就「 共同製毒牟利」乙事達成間接合意。未幾,李訓生唐莉芬蔡進芳陳慶權簡漢儒5 人果基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資以牟利之直接或間接犯意聯絡,利用上開分 工方式,經由陳慶權習自網路而如前揭㈠所述之製造流程, 共同接續製造出如附表編號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 然上揭甲基安非他命溶液合成、製造成功以後,唐莉芬因見 陳慶權將之置入C址冰箱冷藏而久未析出結晶,乃於99年 3 月11日,擅將上開溶液攜返B址以續為冰藏,嗣復苦於遲遲 未見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結晶從中析出,遂再囑由蔡進芳於 99年3 月12日,代其將上揭溶液重新攜返C址冰箱以續為擺 放,同時經由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編號①所示之麻黃鹼 1 包而攜往C址轉交,俾經由蔡進芳轉囑陳慶權續以該包「麻 黃鹼」重新合成、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溶液以取其結晶;詎陳 慶權聞訊,竟因心虛未能成事,而藉詞該包「麻黃鹼」之份 量不足以為推拖。至李訓生獲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遲未 結晶等轉折以後,亦曾於99年3月13日晚間8時53分,利用蔡 進芳來電之機會,藉由「啊『那個』有『結起來』嗎、『昨 天拿回去那個』有沒有」等語,向蔡進芳探問如附表編號 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經取回C址冰箱內續為擺放冷藏 以後之結晶情況。嗣陳慶權因附表編號⑤所示之甲基安非 他命溶液始終未能結晶而生憂慮,遂萌退意並逕對蔡進芳表 達辭意;蔡進芳有見及此,乃與陳慶權共同將彼等用以製毒 之大部分器具、原料搬往C址後方水溝涵洞以暫為藏放(惟 其嗣均因故滅失而未起獲扣案,致無從進一步釐清關此器具 、原料之確實品項暨其數量)。
三、查獲經過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機動 查緝隊(以下簡稱臺北機動查緝隊)前獲合理情資,認唐莉 芬、蔡進芳等人製造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遂依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之相關規定,檢附事證陳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聲請原審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99年度聲監字第59、70、81 、86號、99年度聲監續字第154、155號),俾就唐莉芬、蔡 進芳等人持用之相關行動門號進行側錄監聽;其後,復本此 監聽情資,報請檢察官核准而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99年度聲



搜字第166號搜索票,並於搜索票載有效期間之99年3月14日 下午1 時,派員逕往C址執行搜索,乃果當場於該址冰箱內 起獲如附表編號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甲基安非他 命溶液),及李訓生唐莉芬所有供彼等與蔡進芳陳慶權簡漢儒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而「未經蔡、陳2 人及 時撤往C址後方水溝涵洞內藏放」之物如附表編號①至⑫ 所示(其中附表編號⑤⑥所示器具,並因曾與附表編號 ⑤所示溶液混合,致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從與之析 離)。臺北機動查緝隊嗣復逕依現行犯逮捕之規定,派員前 往A、B二址逮捕唐莉芬,進而依法逕行搜索A、B二址, 乃果當場扣得李訓生唐莉芬所有供彼等與蔡進芳陳慶權簡漢儒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備置之物而如附表編號 ①及附表編號①②③之所示。
四、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機 動查緝隊、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 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 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被告唐莉芬及其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李訓生蔡進芳及 辯護人則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100 年5月4日 準備程序筆錄第3至4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所 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 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唐莉芬蔡進芳均坦承犯罪而供稱彼等確曾共同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液無誤(被告唐莉芬部分,見 原審卷㈠第46頁至第51頁、第300頁至第303頁、第411 頁;



被告蔡進芳部分,見原審卷㈠第35頁至第41頁、第264 頁至 第267頁、第397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業均已為認 罪之表示(見本院卷100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本院 卷100年6月7 日審判程序筆錄第19頁),惟僅辯稱本案所涉 行為階段應僅止「製造未遂」云云。至被告李訓生則矢口否 認有何製毒犯行,辯稱:伊從頭到尾均無參與,伊雖係同案 被告唐莉芬之男友而曾進出A、B二址,然伊就唐莉芬夥同 蔡進芳陳慶權等人製毒乙事俱無所悉,亦無任何行為參與 其間,不能僅憑伊為唐莉芬之男友而認定犯罪云云。經查: ㈠臺北機動查緝隊前獲合理情資,認被告唐莉芬蔡進芳等人 製造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 定,檢附事證陳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原審法院核 發通訊監察書(99年度聲監字第59、70、81、86號、99年度 聲監續字第154、155號),俾就被告唐莉芬蔡進芳等人持 用之相關行動門號進行側錄監聽;其後,復本此監聽情資, 報請檢察官核准而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99年度聲搜字第 166 號搜索票,並於搜索票載有效期間之99年3月14日下午1時, 派員逕往C址執行搜索,乃果當場起獲附表編號①至⑫所 示各項證物;又臺北機動查緝隊嗣依現行犯逮捕之規定,逕 往A、B二址逮捕被告唐莉芬而後逕行搜索A、B二址,亦 果續為起獲附表編號①及附表編號①②③所示各項證物 。此首為被告李訓生唐莉芬蔡進芳及同案被告陳慶權簡漢儒等5人所不否認,並有原審法院99年度聲監字第59 、 70、81、86號、99年度聲監續字第154、155號通訊監察書( 99年度警聲搜字第165 號偵卷第10頁至第18頁背面)、本案 相關通訊監察譯文(99年度警聲搜字第165 號偵卷第24頁至 第39頁)、原審法院99年度聲搜字第166 號搜索票暨C址搜 索扣押筆錄(99年度警聲搜字第165號偵卷第61頁、第65 頁 、第68頁至第79頁)、現行犯即被告唐莉芬逮捕通知書暨A 、B二址逕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99年度偵字第1440號偵 卷第16頁、第17頁、第4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4頁),及 如附表編號①至⑫、附表編號①、附表編號①②③所 示各項證物扣案可佐。而員警於C址、B址搜索起獲並查扣 在案之相關證物,經送請鑑驗之結果,其中相關檢品亦確經 檢出「第二級毒品第項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第四級 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鹼成分」,各詳如附表編號① 、②、④、⑤及附表編號①「說明」欄之所示,此亦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月1日刑鑑字第0990035889號鑑 定書1份在卷可考(99年度偵字第1467號偵卷㈡第99 頁至第 101頁)。




㈡被告唐莉芬蔡進芳及同案被告陳慶權簡漢儒等4 人,固 就彼等藉由C址及上揭扣案證物製造毒品乙節坦承在卷(被 告唐莉芬部分,見原審卷㈠第46頁至第51頁、第300 頁至第 303頁、第411頁;被告蔡進芳部分,見原審卷㈠第35頁至第 41頁、第264頁至第267頁、第397 頁;同案被告陳慶權部分 ,見原審卷㈠第56頁至第62頁、第285頁、第287頁、第 385 頁;同案被告簡漢儒部分,見原審卷㈠第370 頁);本案製 毒關鍵者即陳慶權亦曾先、後以被告及證人身分敘稱:「( 問:……可否說明你為何知道製造毒品的步驟?)我是從網 路上查到這些製毒技術的,我是從大陸的清華大學架設的網 站、及中國醫藥學院所架設的官方網站,關鍵字先打『麻黃 素』之後會列出相關資訊,我再進一步搜尋『安非他命的製 造流程』而後一個一個過濾,這就是我習得製造毒品步驟的 緣由。(問:依你習得的製造毒品技術,可否說明各該階段 步驟為何?)一、先將白色感冒藥錠磨成粉而後泡水(加水 ),接著將之置入長型的玻璃器皿內,再加入業經攪拌好的 氫氧化納、二甲苯,而後再以搖晃的方式使之混合均勻,玻 璃器皿內的物體混合均勻以後,會因為比重的不同而呈現上 下兩層分明的液體,下方的液體是比重較重的廢水,上方的 液體才是製造毒品要留下的有用的液體,這時就直接打開長 型玻璃器皿下方的開關閥,讓下方廢水流出,保留上方有用 的液體。上方有用的液體萃取出來之後,再往其中添加鹽酸 ,利用相同的長型玻璃器皿搖晃而使之混合均勻之後,液體 中就會出現混狀的雜質,這個混狀的雜質就是俗稱的『麻黃 鹼(麻黃素)』。二、麻黃素萃取出來後,就直接放入很像 花瓶,下端呈圓球狀的燒瓶內,並於其中加入紅磷、碘、自 來水,然後利用黑油加熱的方式(即先把黑油裝入鐵盆內, 再將上開承裝有麻黃素、紅磷、碘、自來水的燒瓶置放其中 ,接下來直接把鐵盆放在加熱器上面燒烤),燒烤20至24小 時,我自己的操作方式,則是加熱燒烤20小時,時間一到, 就把燒瓶內的液體拿起來過濾,因為燒瓶內的液體經過上開 工序以後會夾雜有一些固體雜質,這時就要利用漏斗(我除 了用漏斗以外,也有嘗試用過濾網來過濾),將燒瓶內的液 體夾雜的固體雜質去除,而只單純保留乾淨的液體,接下來 ,再於上開乾淨的液體加入份量不等的二甲苯(我之所以說 份量不等,是因為我本來就沒有把握要加多少的比例)及少 許(約2、3湯匙)的氫氧化納,再靜置12小時。三、上開業 經添加二甲苯、氫氧化納的乾淨液體經靜置12小時以後,接 下來就要做隔水加熱的動作。我是將上開液體直接倒入比較 大的玻璃碗裡面,再將該玻璃碗置入業經承裝自來水的鐵盆



中,接下來把鐵盆放在瓦斯爐上點火燒烤,這次燒烤的時間 約莫要20小時,過程中,鐵盆裡面的自來水會不斷蒸發,所 以需要適時在鐵盆內添加自來水讓他可以繼續隔水加熱,至 於玻璃碗裡面的上開液體,在隔水加熱的過程中也會不斷蒸 發而愈來愈少,我就是憑感覺,在玻璃碗裡面的液體經隔水 加入而殘餘約100C.C. 左右之時,將之取出,這段過程約莫 約需時我剛剛提到的20小時。我取出這100C.C. 左右的液體 ,就是俗稱的『白水』。四、接下來的工序,就是要使『白 水』結晶,因此需要冰箱,該址地下室備有冰箱,所以我就 將『白水』換裝而盛入小型的保鮮盒內,再將該保鮮盒置入 冰箱冷藏室內,我不清楚冰箱的溫度要維持在幾度,我也不 清楚冰箱的溫度要零上還是零下,我只知道要把『白水』放 在冰箱冷藏室內使之結晶,得出來的結晶就是外面在賣的甲 基安非他命。……」等語明確(原審卷㈠第57頁至第58頁、 原審卷㈡第96頁、第99頁)。惟查,「甲基安非他命」並非 天然存在之物質,而係人工合成物,屬有機化學合成領域, 是其合成過程之步驟設計,亦往往因人而異(即其原料之選 擇、器具之使用,乃至化學藥品之添加,可能均有不同); 職此,為辨明「同案被告陳慶權所稱其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 際網路登錄大陸某不詳網站瀏覽其網頁訊息而習得之方法( 即『紅磷製毒法』),甚或扣案如附表編號①至⑫、附表 編號①、附表編號①②③所示各該證物,究否堪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乃至「被告陳慶權在C址藉 由附表編號①至⑫、附表編號①、附表編號①②③所 示各該證物暨『紅磷製毒法』,合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確實製毒步驟」,原審前併曾職權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參 酌「同案被告陳慶權上揭供述」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證物 」而為提供專業意見(參見原審卷㈡第18頁至第19頁),並 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9年10月18日調科壹字第09900452340 號 函覆如下:「…依來函所附貴院99年7月2日被告陳慶權訊 問筆錄第3頁至第4頁供述之製毒流程(該製毒流程俗稱『紅 磷法』),可由含(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合成製得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前開製毒流程,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 程主要可分成以下三階段:㈠(假)麻黃鹼純化階段:將含 (假)麻黃鹼成分之藥劑溶於水,調成鹼性並以有機溶劑萃 取(假)麻黃鹼,之後經加酸、過濾及乾燥等程序製得高純 度之(假)麻黃鹼原料,所需之器具為加熱設備、過濾設備 及相關盛裝容器等。㈡甲基安非他命合成反應階段:將原料 (假)麻黃鹼置於反應瓶中,再加入紅磷、碘(或氫碘酸) ,經加熱迴流後製得甲基安非他命溶液。所需之器具為加熱



迴流設備及相關盛裝容器等。㈢甲基安非他命純化階段:將 前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加入氫氧化鈉後,再以有機溶劑(甲 苯或二甲苯)萃取甲基安非他命自由基;之後經加酸及冷藏 等程序,析出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結晶。所需之器具為加熱 設備、萃取設備、過瀘設備、冷藏設備及相關盛裝容器等。 經檢視來函所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臺北機動查緝隊及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 6 份內容,說明如下:㈠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月1 日刑鑑字第0990035889號鑑定書檢驗結果(即如99年度偵字 第1467號偵卷㈡第99頁至第101頁所示),編號A3 米白色濃 稠狀液體、編號A5白色結晶殘渣及編號C2米白色濃稠狀液體 等檢品均含假麻黃鹼成分(此部分對照附表編號②、④、 及附表編號①『說明』欄之所示);另本案查獲之『鹽酸 』、『二甲苯』及相關盛裝容器等扣押證物研判,均符合( 假)麻黃鹼純化階段所需之各項器具及化工原料。㈡依上開 鑑定書檢驗結果,編號A6、A9淡褐色液體等檢品含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此部分對照附表編號⑤、⑥「說明」欄之所示 ),理應完成甲基安非他命合成反應階段;惟本案並未查獲 說明所揭陳慶權訊問筆錄供述之製毒流程中,甲基安非他 命合成反應階段所需之球狀燒瓶、紅磷、碘、氫氧化納、黑 油、瓦斯爐及鐵盒等器具及化工原料。」有法務部調查局99 年10月18日調科壹字第09900452340號函文1紙存卷為憑(見 原審卷㈡第130頁至第131頁)。據此,本案雖未查獲「紅磷 製毒法」之「第二階段」製程即「甲基安非他命合成反應階 段」所必需之球狀燒瓶、紅磷、碘、氫氧化鈉、黑油、瓦斯 爐及鐵盒等器具及化工原料,然扣案如附表編號①至⑫、 附表編號①、附表編號①②③所示各項器具,確係同案 被告陳慶權所稱「紅磷製毒法」之「第一階段」製程即「麻 黃鹼(或假麻黃鹼)純化階段」所必需,且同案被告陳慶權 確曾藉由如本判決事實欄㈠所載之「紅磷製毒法」,在C 址合成、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至少已經完成「紅磷製毒法 」之「第二階段」製程即所謂之「甲基安非他命合成反應」 ,此當屬本院所堪認定而無可疑。
㈢被告李訓生雖否認涉案,被告唐莉芬亦就本案共犯之參與情 節乃至本案分工之實際細節有所避就,然暫置被告李訓生之 涉案情節而不論,被告唐莉芬確曾直接邀同被告蔡進芳、同 案被告陳慶權,甚且經由同案被告陳慶權、被告蔡進芳而輾 轉邀同同案被告簡漢儒,藉由如前所述之「紅磷製毒法」, 共同合成、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液如本判決事實 欄㈡㈢之所載,勾稽下列事證即明:




唐莉芬以被告或證人身分敘稱之製毒經過:
唐莉芬雖就本案共犯(李訓生)之參與情節乃至共犯(李訓 生)分工之實際內容有所避就,甚且就自己取得「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必需之『感冒藥錠』(份量不詳)及 附表編號①所示麻黃鹼1 包」之來源有所隱暪,然反覆比 對其以被告或證人身分敘稱之製毒經過(參見原審卷㈡第16 5頁至第171頁、原審卷㈠第300頁至第302頁、第46頁至第51 頁),核仍足見:唐莉芬為籌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合成、製造,曾於98年7、8月間,委請蔡進芳代為覓尋製毒 工序嫻熟之「師傅」以襄其事;其後,唐莉芬復因蔡進芳於 98年12月下旬迄99年1 月上旬間之某日,在臺北縣新莊市○ ○路某處之度C 咖啡店內與其面會暨告稱「已有『師傅』 人選」,而再於99年1 月中旬迄同年月下旬間之某日,邀約 蔡進芳帶同「製毒師傅」陳慶權至「A址」與其面商合作細 節,進而於其男友李訓生同處「A址」之情形下,與蔡進芳陳慶權2 人議定「製毒原料、資金、工具悉由唐莉芬之一 方全權負責,俾陳慶權得以提供『技術』而在蔡進芳提供之 場地即『C址』合成、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倘 若事成,製毒師傅陳慶權可從中獲取30%之利潤,場地提供 人蔡進芳則可從中圖取20%之利益,至剩餘50%之利得,則 悉數歸由唐莉芬之一方所有」等角色分工及其利潤分配之模 式。再者,上揭分工製毒之共識既成,唐莉芬旋依製毒師傅 陳慶權之指示,陸續添購、採買彼等製毒所需器具(如:玻 璃瓶、分流器等)、原料(如:氫氧化鈉、鹽酸、二甲苯、 碘、紅磷等),而後將之運往A、B二址暫為貯放,俟相關 器具、原料之採買告一段落,再推由蔡進芳委請簡漢儒於99 年3月8日,駕駛車輛至上開A、B二址樓下,俾唐莉芬得以 交付上揭器具、原料而由簡漢儒代為運往C址;其間,唐莉 芬復經由不詳管道,取得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必 需之「感冒藥錠」(份量不詳)而後攜往C址取交。茲以製 毒之前置準備既畢,陳慶權遂亦按諸上揭分工計劃,自99年 3月9日起,在上開製毒場地即C址,著手實行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製造;迨99年3 月11日,唐莉芬查悉業經置入 C址冰箱冷藏而如「附表編號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 」久未析出結晶,乃擅將上開溶液攜返B址以續為冰藏,嗣 復苦於遲遲未見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結晶從中析出,遂再囑 由蔡進芳於99年3 月12日,代其將上揭溶液重新攜返C址冰 箱以續為擺放,同時經由不詳管道取得「附表編號①所示 之麻黃鹼1 包」並攜往C址轉交,俾經由蔡進芳轉囑陳慶權 續以該包「麻黃鹼」重新合成、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溶液以取



其結晶,乃陳慶權猶未依囑行事,員警旋於99年3 月14日依 序逮捕唐莉芬等一干涉案人之經過梗概。
蔡進芳以被告或證人身分敘稱之製毒經過:
蔡進芳就扣案器具、原料短少(本案未查獲「紅磷製毒法」 之「第二階段」製程即「甲基安非他命合成反應階段」所必 需之球狀燒瓶、紅磷、碘、氫氧化鈉、黑油、瓦斯爐及鐵盒 等器具及化工原料,詳如前揭㈡所述)之原因雖有避就,甚 至屢因時移事遷、記憶有限而就無涉於主要事實認定之細微 情節有所混淆(如:先稱在上開度C 咖啡店內見面會商者 ,包括其本人及唐莉芬陳慶權在內,而後復就此改稱「不 確定」陳慶權當日究否在場等語;又如:唐莉芬邀約乃至彼 等見面會商之確實時間),然排除上揭避就、混淆之內容而 後勾稽蔡進芳以被告或證人身分敘稱之製毒情節(參見原審 卷㈡第81頁至第86頁、第89頁、第90頁、第92頁、第93頁、 第105頁、原審卷㈠第264頁至第267 頁、第35頁至第41頁) ,核仍足認:蔡進芳係因唐莉芬委託代為覓尋製毒工序嫻熟 之「師傅」,方多方打探而於徵得「熟此門道」之陳慶權首 肯以後之98年12月下旬迄99年1 月上旬間之某日,與唐莉芬 相約於臺北縣新莊市○○路某處之度 C咖啡店內見面會商 以轉達上開情事;其後,復因唐莉芬續為邀約而於99年1 月 中旬迄同年月下旬間之某日,帶同「製毒師傅」陳慶權至「 A址」與唐莉芬面商合作細節,進而於唐莉芬男友李訓生同 亦在場聽聞之情形下,與唐莉芬陳慶權2 人議定「製毒原 料、資金、工具悉由唐莉芬之一方全權負責,俾陳慶權得以 提供『技術』而在蔡進芳提供之場地即『C址』合成、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倘若事成,製毒師傅陳慶權可 從中獲取30%之利潤,場地提供人蔡進芳則可從中圖取20% 之利益,至剩餘50%之利得,則悉數歸由唐莉芬之一方所有 」等角色分工及其利潤分配之模式。再者,上揭分工製毒之 共識既成,蔡進芳遂於唐莉芬採買相關器具、原料告一段落 以後之99年3月8日,委請斯時就「製毒」乙事尚無所悉之簡 漢儒代其駕駛車輛前往A、B二址樓下,俾唐莉芬得以交付 上揭器具、原料而由簡漢儒代為運往C址以就定位;其間, 唐莉芬復曾將其取自不詳管道且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所必需之「感冒藥錠」(份量不詳)攜往C址以為轉交 。茲以製毒之前置準備既畢,陳慶權旋即按諸上揭分工計劃 ,自99年3月9日起,在上開製毒場地即C址,著手實行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其間,囿於毒品合成工序之繁 瑣,陳慶權更曾多次央請蔡進芳乃至「因與蔡進芳私交甚篤 而數度進出上址並已經由彼等言行而洞悉彼等製毒行止」之



簡漢儒,從旁協助其完成第一階段製程即「麻黃鹼」之萃取 (原料純化階段),或提供其包括清洗器皿在內之必要協助 。迨99年3 月11日,唐莉芬查悉業經置入C址冰箱冷藏而如 「附表編號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久未析出結晶, 雖曾一度擅將上開溶液攜返B址以續為冰藏,然其復因苦於 遲遲未見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結晶從中析出,遂再囑由蔡進 芳於99年3 月12日,代其將上揭溶液重新攜返C址冰箱續為 擺放,同時經由不詳管道取得「附表編號①所示之麻黃鹼 1 包」並攜往C址轉交,俾經由蔡進芳轉囑陳慶權續藉該包 「麻黃鹼」重新合成、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溶液以取其結晶; 惟陳慶權聞訊後,則稱該包「麻黃鹼」之份量不足,而遲未 依唐莉芬之上開言囑行事。其間,李訓生獲悉上開甲基安非 他命溶液遲未結晶等轉折以後,亦曾於99年3月13日晚間8時 53分,利用蔡進芳來電之機會,藉由「啊『那個』有『結起 來』嗎、『昨天拿回去那個』有沒有」等語,向蔡進芳探問 如附表編號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經取回C址冰箱內 續為擺放冷藏以後之結晶情況。此外,蔡進芳雖曾於案發前 一日,因陳慶權聲稱「毒品我做不來,不想做了」等語,而 與陳慶權一起將大部分製毒器具搬往C址附近之水溝涵洞暫 為貯放,然彼等猶未再有後續圖謀,旋為員警於99年3 月14 日依法逮捕等經過緣由。
陳慶權以被告或證人身分敘稱之製毒經過:
本案製毒師傅陳慶權除曾就所涉毒品製程敘稱如前(參見前 揭㈡所述),併曾以被告或證人之身分,就所涉參與製毒之 事實經過陳稱:我於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經釋放出所( 釋放出所日期:98年12月10日)以後之98年12月下旬迄99年 1 月上旬間之某日,曾經蔡進芳轉述而獲製毒邀約,其後, 復於99年1 月中旬迄同年月下旬間之某日,與蔡進芳共同前 往A址與邀約人唐莉芬面商合作細節,進而於唐莉芬男友李 訓生同亦在場聽聞的情形下,與唐莉芬蔡進芳2 人議定「 製毒原料、資金、工具悉由唐莉芬之一方全權負責,至於蔡 進芳則須提供『C址』場地,讓我可以提供『技術』並在上 址合成、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倘若事成,我可以 從中獲取30%之利潤,場地提供人蔡進芳則可從中圖取20% 之利益,而剩餘50%之利得,則悉數歸由唐莉芬之一方所有 」等角色分工及利潤分配之模式。又上揭分工製毒之共識既 成,唐莉芬遂依我的指示,陸續添購、採買我們製毒所需器 具(如:玻璃瓶、分流器等)、原料(如:氫氧化鈉、鹽酸 、二甲苯、碘、紅磷等),俟相關器具、原料採買告一段落 並運往C址以後,我就藉由我之前「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



網路登錄大陸某不詳網站瀏覽其網頁訊息所習知而如前揭㈡ 所述之『紅磷製毒法』」,自99年3月9日起,在C址合成、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間,我確曾多次央請蔡進芳乃至「因 與蔡進芳私交甚篤而數度進出上址並已經由我們2 人言行而 洞悉我們製毒行止」的簡漢儒,從旁協助我完成「原料純化 階段」即第一階段製程「麻黃鹼」之萃取(例如:我曾請蔡 進芳幫忙研磨感冒藥錠;又例如:我先將已經磨成粉的白色 感冒藥錠泡水,放置入長型玻璃器皿內,接著再加入業經攪 拌好的氫氧化納、二甲苯,而後再將該長型玻璃器皿交給簡 漢儒、蔡進芳2 人用手搖晃),或請蔡進芳簡漢儒提供我 包括清洗器皿在內的必要協助。等到我成功合成、製造出「 白水」即如附表編號⑤所示的「甲基安非他命溶液」以後 ,我便將它直接擺入C址冰箱以為冷藏;直到我發現上揭溶 液不翼而飛並為此追問蔡進芳,我才知道「上揭溶液業經唐 莉芬取走」乙事。後來,唐莉芬曾重新交付其取自不詳管 道而如「附表編號① 所示之麻黃鹼1包」,並且經由蔡進 芳對我轉達她希望我可以利用該包「麻黃鹼」重新合成、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溶液以取其結晶的用意,但我當時非常心虛 ,擔心東西做壞或做不出來,所以我就假稱「這個重量不夠 」以表推託;案發前一天,我因上揭溶液始終未能經由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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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