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469號
TPDV,91,重訴,469,200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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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九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黃衛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
  ○○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玖仟肆佰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陸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柒仟伍佰零壹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玖
     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伍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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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