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436號
TPDV,91,重訴,436,200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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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暉股份有限公司、乙○○、己○○、
  甲○○、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柒拾壹萬捌仟零柒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萬玖仟零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柒仟壹佰捌拾叁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零柒
     仟壹佰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孟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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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