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1095號
TPHM,100,上易,1095,20110623,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世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100年度易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813號、第
8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 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 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蕭世心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0年4月6 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表明:「容理由 後補」等語,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 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於100年5月1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 住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寄存送達於自寄存之日起, 經10日發生效力,該裁定最遲於100年6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 ,是被告應於99年6月14日前向本院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 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