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 告 新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敏生
被 告 九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全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壹仟叁
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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