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2號
ULDV,100,補,92,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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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太子宮
法定代理人 蔡火村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禫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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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