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13號
TPDV,91,重訴,313,2002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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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黃衛聖
  被   告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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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