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0年度,15號
ULDV,100,司司,15,201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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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聲祥即秉均農產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秉均農產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茲因秉均農產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附投資人清算分配 報告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秉均農產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 、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內收支表、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 報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9年度營利事業 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件為 據,請求准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 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 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 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 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 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 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 法第32條第1 項、第36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是法院依清算 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 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 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 ,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 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三、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秉均農產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固據其提出 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秉均農產有限 公司股東同意書、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內收支表等文件 ,以供本院審查秉均農產有限公司已否清算完結。惟查,秉 均農產有限公司尚有稅捐新台幣13,991,426元尚未繳納,此 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國100 年2 月18日中區國稅徵 字第1000008088B 號函在卷可參。秉均農產有限公司既仍有 未了結之稅款事務,揆諸上開之說明,尚難認清算人已完竣 清算職務,故本件清算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即清算人聲 報清算完結,本院尚難遽以備查,應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 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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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聲祥即秉均農產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均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