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 務 人 張芳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