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267號
ULDV,100,司促,4267,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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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楊糖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美麗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票據1 紙,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債務人 李美麗即周李美麗發支付命令,請求其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375,000 元及利息。查係爭支票發票人為第三人麗環企業 有限公司,發票人欄雖另有債務人周李美麗之蓋章,惟依支 票全體印章之形式、社會一般觀念及金融實務(支票存款戶 處理規範第4 條)觀之,債務人李美麗即周李美麗係以法定 代理人身份為第三人麗環企業有限公司發票,並非與該公司 共同發票。是以,就上開支票,李美麗即周李美麗非發票人 ,聲請人之聲請自無理由,揆之首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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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