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01號
ULDV,100,司促,3201,2011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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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陳群宗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鑫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0 年5 月3 日送達正本予異 議人;異議人至民國100 年5 月3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 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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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