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紅蓮
輔佐人 即
被告之配偶 鐘柏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60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劉紅蓮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禁藥,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紅蓮自民國98年間起,在雲林縣西螺鎮○○○路108 號, 開設「越南百貨店」,經營衣物、食品、日常用品之販售。 劉紅蓮明知其於99年3 月間自越南國所販入如附表編號1 至 2 、5 至12所示之藥品,及99年7 、8 月間某日,年籍姓名 不詳,綽號「阿金」之成年友人所寄賣,同樣自越南國所販 入如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藥品,各具有如附表所示之藥品 成分,且均係自越南國攜帶輸入臺灣地區,未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之禁藥。竟基於反覆實施販賣及陳列禁藥之單一集 合犯意,自99年3 月20日至31日間之某日起,將如附表編號 1 至2 、5 至12所示之藥品,陳列於所經營之「越南百貨店 」,及與「阿金」共同基於反覆實施販賣及陳列禁藥之單一 集合犯意聯絡,自99年7 、8 月間某日起,將如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藥品,陳列於所經營之「越南百貨店」,並均以 如附表價格所示售價,伺機向不特定人兜售以營利,惟均無 人問津而未交易成功。嗣於99年10月23日某時及99年11月22 日至30日間之某日,才各以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價格販 賣如附表編號11,名稱為Roussel 之禁藥1 盒予各年籍姓名 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嗣於99年12月2 日下午2 時許,經雲林 縣衛生局稽查人員會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 地區巡防局人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處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品名、廠牌、國別、數量及成分 之禁藥,及應以一般化妝品列管之cream Thorkao 2 盒,無 法判定屬性之大黃瘦身膏1 罐、Muon Thuo 7 條(起訴書誤
載為1 條)、Thanh Hien 10 條(起訴書誤載為1 條)、 AIHAO 3 盒等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被告劉紅蓮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1 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 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紅蓮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 ,(見本院100 年6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並 有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 紙、雲林縣衛生局稽查人 員訪問紀要、雲林縣衛生局查扣偽禁藥品項目表1 紙、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7日FDA 藥字 第0990078718號函附檢體判定結果表、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 10 0年2 月21日府衛藥字第1000003372號函,及其所附行政 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衛中會藥字 第1000000680號函1 紙、現場照片6 張及禁藥照片17張(見 警卷第9- 10 、17-19 、21-32 頁、偵卷第21-27 、33-3 7 頁)、被告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本院卷)附卷 可稽,並有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694 號卷及本案扣案禁藥可 佐。綜上所述,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 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 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 條 亦有明文。再按販賣禁藥,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 要件,即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 罪即已成立(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606 號判例及92年度臺 上字第5920號判決均可資參照)。而所謂受寄賣者,係指受 他人之託寄而伺機販賣,其於受託寄而持有,非屬販入,自 不能以其受寄賣,即認已著手販賣而屬販賣既遂(最高法院 89年度臺非字第17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法若干犯罪 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 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
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即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藥品,各具有如附表所示之藥 品成分,其等包裝外觀上均無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輸入之字號 ,且除編號2 所示藥品製造地之國別為中國大陸地區外,其 餘均係越南國,且均是被告或「阿金」自越南國攜帶入臺, 有被告之自白及扣案藥品照片附卷可參,復有扣案藥品可資 佐證,是上開扣案物應係未經核准,擅自由國外輸入者,屬 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禁藥。
㈢又被告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99年3 月間某日自國外擅自 輸入編號1 至2 、5 至12等藥品後,即陳列於店內,伺機販 賣禁藥予不特定顧客,並果於99年10月23日某時及99年11月 22日至30日間之某日,各以100 元之價格販出如附表編號11 名稱為Roussel 之禁藥1 盒。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 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又被告販賣營利行為本質上即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為 集合犯,僅論以一販賣禁藥罪,始不致有過度評價情形。而 被告與「阿金」之成年友人間,就附表編號3 至4 之藥品, 原有販賣禁藥之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然被告自99年7 、8 月間某日起,受寄賣附表編號3 至4 之藥品後,至99年12月 2 日查獲為止,尚無交易,又依上開說明,被告因受託寄賣 而持有藥品,非屬販入,不能以其受寄賣即認已著手販賣而 屬販賣既遂。惟被告於受託寄賣後基於販賣之意圖而將該藥 品陳列於店內,本應與「阿金」論共犯陳列禁藥罪,惟此行 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上開說明,於刑法 評價上應為集合犯,即應與先前陳列如附表編號1 至2 、5 至12等禁藥之行為,論以一共同陳列禁藥罪,並認為意圖販 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為其嗣後之販賣禁藥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故不另論罪。
㈣爰審酌被告知悉藥物對於人體健康之重要性,當注意販賣之 產品成分,而販賣本件禁藥,影響政府對藥品之管理,並造 成對國人用藥安全及健康之潛在危害,所為實無可取,惟考 量其所販售對象有限,所販售之禁藥對人體健康尚無嚴重危 害之程度,所犯情節尚非重大,且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 悔意,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雖自行開店但營運
狀況不佳,已婚,育有2 名年幼子女,均賴其與配偶共同扶 養,家庭負擔非輕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疏慮,致 犯本罪,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檢 察官對予被告緩刑宣告表示無意見,被告及輔佐人則均同意 附負擔之緩刑宣告,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 刑2 年,以啟自新,並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被告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 萬元。又被 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之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予敘明。
㈤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 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 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 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 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 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 」,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 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 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2 所示之禁藥,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且其中編 號1 至2 、5 至12之禁藥均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編號3 至4 之藥品,則屬共同正犯「阿金」所有,供其與被 告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共犯一併諭知沒收原則,亦均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被告已販 賣予客戶之Roussel 之禁藥2 盒部分,已屬客戶所有之物, 非屬本件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不得依法宣告沒收,均附此 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㈡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美 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品名 │廠牌 │國別 │數量 │成分 │功效//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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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mpicillin 500mg │不明 │越南 │1 盒(90│Ampicillin │抗生素 │
│ │ │ │ │粒) │ │進價:新臺幣(下│
│ │ │ │ │ │ │同)不明。 │
│ │ │ │ │ │ │售價:不明。 │
├───┼─────────┼─────┼───┼────┼───────────┼────────┤
│ 2 │醋酸氟輕松軟膏 │天津藥業集│中國 │8條 │fluocinonide │過敏性皮膚炎 │
│ │ │團有限公司│ │ │ │進價:20元/ 條 │
│ │ │ │ │ │ │售價:30元/ 條 │
│ │ │ │ │ │ │ │
├───┼─────────┼─────┼───┼────┼───────────┼────────┤
│ 3 │Thanh Thao │不明 │越南 │20盒 │chloramphenicol、 │抗生素 │
│ │ │ │ │ │dexamethasone acetate │腎上腺皮質類固醇│
│ │ │ │ │ │ │荷爾蒙 │
│ │ │ │ │ │ │進價:10元/盒 │
│ │ │ │ │ │ │售價:20元/盒 │
├───┼─────────┼─────┼───┼────┼───────────┼────────┤
│ 4 │Panadol │不明 │越南 │1 盒(90│paracetamol │進價:不明。 │
│ │ │ │ │粒) │ │售價:不明。 │
├───┼─────────┼─────┼───┼────┼───────────┼────────┤
│ 5 │Rigevidon │不明 │越南 │3盒 │ethinylestradiol、 │口服避孕藥 │
│ │ │ │ │(3 片/ │levonorgestrel │進價:30元/盒 │
│ │ │ │ │盒) │ │售價:50元/盒 │
├───┼─────────┼─────┼───┼────┼───────────┼────────┤
│ 6 │Posinight2 │不明 │越南 │10盒 │levonorgestrel │事前避孕藥 │
│ │ │ │ │(2 顆/ │ │進價:40元/盒 │
│ │ │ │ │盒) │ │售價:70元/盒 │
│ │ │ │ │ │ │ │
├───┼─────────┼─────┼───┼────┼───────────┼────────┤
│ 7 │Aspirin pH8 │不明 │越南 │1 盒(50│Aspirin │止痛藥 │
│ │ │ │ │顆) │ │進價:30元 │
│ │ │ │ │ │ │售價:不明。 │
├───┼─────────┼─────┼───┼────┼───────────┼────────┤
│ 8 │Rhinex │不明 │越南 │1盒 │naphazoline nitrate │血管收縮劑 │
│ │ │ │ │ │ │進價:不明。 │
│ │ │ │ │ │ │售價:不明。 │
├───┼─────────┼─────┼───┼────┼───────────┼────────┤
│ 9 │Trangala A(Fort)│不明 │越南 │8盒 │chloramphenicol、 │抗生素 │
│ │ │ │ │ │dexamethasone acetate │腎上腺皮質類固醇│
│ │ │ │ │ │ │荷爾蒙 │
│ │ │ │ │ │ │進價:30元/盒 │
│ │ │ │ │ │ │售價:50元/盒 │
├───┼─────────┼─────┼───┼────┼───────────┼────────┤
│ 10 │Trangala │不明 │越南 │10盒 │chloramphenicol、 │抗生素 │
│ │ │ │ │ │dexamethasone acetate │腎上腺皮質類固醇│
│ │ │ │ │ │ │荷爾蒙 │
│ │ │ │ │ │ │進價:50元/盒 │
│ │ │ │ │ │ │售價:70元/盒 │
├───┼─────────┼─────┼───┼────┼───────────┼────────┤
│ 11 │Roussel │不明 │越南 │6盒 │chloramphenicol、 │抗生素 │
│ │ │ │ │ │dexamethasone acetate │腎上腺皮質類固醇│
│ │ │ │ │ │ │荷爾蒙 │
│ │ │ │ │ │ │進價:80元/盒 │
│ │ │ │ │ │ │售價:100元/盒 │
├───┼─────────┼─────┼───┼────┼───────────┼────────┤
│ 12 │春女補血膏 │不明 │越南 │5盒 │益母草、香附、當歸等 │進價:60元/盒 │
│ │ │ │ │ │ │售價:100元/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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