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91號
TPDV,91,重訴,191,200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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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延玉
  被   告 宏通綜合商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被   告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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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通綜合商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