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83號
ULDM,100,交易,83,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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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素蘭
被   告 林文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素蘭林文献告訴被告林文献黃素蘭過失傷 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 素蘭、林文献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狀2 紙附卷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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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