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48號
MLDV,99,訴,348,201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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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黃貿奇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被   告 黃饒緞妹
      黃天伸
      黃雪英
      黃雪美
      黃凡芝
      張鍾香妹
      黃鍾秀妹
      洪鍾銀妹
      鍾華妹
      顏鍾平妹
      鍾元欽
      鍾元貴
      余金連
      余金生
      謝達忠
      謝琛櫂
      謝豪哲
      謝秋月
      余甘妹
      余烟妹
      徐黃完妹
      黃賴彩香
      黃文基
      黃文盛
      黃文忠
      黃文清
      黃瑞華
      黃瑞玉
      鍾黃六妹
      鍾運丁
      鍾開沐
      鍾開琦
      鍾碧蘭
      鍾碧華
      鍾碧珠
      黃琳泉
      黃梅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二所示之三十七人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關送所有坐落苗栗縣造橋鄉○○段一四九三、一四九三之二、一四九三之八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造橋鄉○○段一四九三、一四九三之二、一四九三之八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三0二五平方公尺由被告黃饒緞妹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三0二五平方公尺由附表二之三十七人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編號丙部分面積三0二五平方公尺由被告黃天伸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九0七四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坐落苗栗縣造橋鄉○○段1493、1493之2 、1493之8 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3 筆土地)均為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所共 有,應有部分如該附表所示,其中原共有人黃關送業於民 國38年5 月1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應由如附表二所示之繼 承人共同繼承,而上開繼承人均未就其被繼承人黃關送之 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間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 之使用而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因人數眾多,就分割方法無 法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命黃關送之全體繼承人就其被繼 承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3 筆土地予以裁 判分割。
(三)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部分,因原告及被告黃天伸目前分 別在土地上建有房屋或車庫使用,其餘被告多未居住使用 系爭3 筆土地,為求土地利用之經濟效益,請求將系爭3 筆土地合併分割,並依前開共有人目前使用現狀之概略位 置,將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3025平方公尺,由被 告黃饒緞妹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3025平方公尺,由原共 有人黃關送之繼承人即附表二之37人取得,並保持公同共 有;編號丙部分面積3025平方公尺(包含實測編號1493-2 A4面積1804平方公尺+1493B2面積1221平方公尺),由被



黃天伸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9074平方公尺(包含實測 編號1493-8面積480 平方公尺+1493B1面積5950平方公尺 +1493-2A3面積2644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並聲明如 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張鍾香妹黃鍾秀妹洪鍾銀妹鍾華妹鍾元欽、鍾 元貴均表示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被告黃天伸則陳稱: 其看不懂原告之分割方案。其餘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共有之不動產之 共有人中1 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 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 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 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度第2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二)原告主張系爭3 筆土地為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所共有,應 有部分亦如附表一所示,其中原共有人黃關送業已死亡, 其應有部分應由附表二所示之37人共同繼承,然上開繼承 人尚未就其被繼承人黃關送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且 共有人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予分割之約定等情,業據原告 提出土地登記謄本、黃關送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經核無誤,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 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均為真實。系爭土地之各共有人間就 上開土地既無不予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致不 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就分割方法因人數眾多而無法達成 協議,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原告為求 訴訟經濟起見,以一訴請求本院命已死亡之原共有人黃關 送之繼承人就其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就系爭3 筆土 地予以裁判分割,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就上開各繼承 人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 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 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 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



條第2 、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固不受分管 契約之拘束,惟儘量依各共有人使用現狀定分割方法,以 維持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害,當不失為裁判分割斟酌 之一種原則;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
(四)
1.經本院囑託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下稱竹南地政)派員 會同兩造勘驗系爭3 筆土地之現場情形,原告於如附圖所 示編號丁部分範圍內蓋有建物及車庫,建物門牌號碼為苗 栗縣造橋鄉平興村白埔林16之1 號,被告黃天伸則於如附 圖所示編號丙部分區域內蓋有建物,門牌號碼為同村白埔 林13號,此有本院100 年1 月21日勘驗筆錄、當日所攝現 場照片及竹南地政測量人員所提供之空照圖及測繪複丈成 果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149 頁)。 2.次查,系爭3 筆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均屬相同,為 促進土地利用,保持分割後之完整性,提高土地分割後之 經濟價值,原告請求將3 筆土地予以合併分割,於法有據 ,亦屬可採。而原告主張上揭分割方案,為被告張鍾香妹黃鍾秀妹洪鍾銀妹鍾華妹鍾元欽鍾元貴所同意 ;其餘被告則均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案以供本院參酌。本院 衡量原告所主張前開分割方案,已獲得部分共有人之同意 ,且係儘量依照共有人目前有使用系爭3 筆土地之位置進 行分配,以使原告及被告黃天伸均可在分割後取得其建物 所坐落位置之土地,避免拆屋還地所受之損害,促進經濟 利益,並無明顯不當或違背公平之處,亦無任何其他共有 人提出更為適當之分割方式,原告所主張之方案應屬合理 可行之分割方法;爰採行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將系爭 3 筆土地予以合併分割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 酌之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乃係固有必 要共同訴訟,原、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是原告提起本訴雖 依法有據,惟被告應訴乃係因訴訟性質上所不得不然,如由 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於法顯失公平,本院認應參酌兩造 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及各共有人於分割後所分得之土 地面積比例予以分擔,始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 、第81條第2 款,判決如主文第3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附表一:
┌─────────┬──────┬─────────┬─────┐
│ 共 有 人 │ 應有部分 │ 共 有 人 │ 應有部分 │
├─────────┼──────┼─────────┼─────┤
黃饒緞妹黃雪英、│ │ 黃天伸 │ 1/6 │
黃雪美黃凡芝、黃│ ├─────────┼─────┤
│貿奇、張鍾香妹、黃│ │ 黃饒緞妹 │ 1/6 │
鍾秀妹洪鍾銀妹、│ ├─────────┼─────┤
鍾華妹顏鍾平妹、│ │ 黃貿奇 │ 1/2 │
鍾元欽鍾元貴、余│ ├─────────┼─────┤
│金連、余金生、謝達│ │ │ │
│忠、謝琛櫂謝豪哲│ │ │ │
│、謝秋月余甘妹、│ │ │ │
余烟妹徐黃完妹、│ 1/6 │ │ │
黃賴彩香黃文基、│(公同共有)│ │ │
黃文盛黃文忠、黃│ │ │ │
│文清、黃瑞華、黃瑞│ │ │ │
│玉、鍾黃六妹、鍾運│ │ │ │
│丁、鍾開沐鍾開琦│ │ │ │
│、鍾碧蘭鍾碧華、│ │ │ │
鍾碧珠黃琳泉、黃│ │ │ │
│梅妹(即黃關送之繼│ │ │ │
│承人) │ │ │ │
└─────────┴──────┴─────────┴─────┘
附表二:
┌─────────────────────────┐
│ 共有人姓名(即黃關送之繼承人) │
├─────────────────────────┤
黃饒緞妹黃雪英黃雪美黃凡芝黃貿奇張鍾香妹
│、黃鍾秀妹洪鍾銀妹鍾華妹顏鍾平妹鍾元欽、鍾│
│元貴、余金連余金生謝達忠謝琛櫂謝豪哲、謝秋│
│月、余甘妹余烟妹徐黃完妹黃賴彩香黃文基、黃│
│文盛、黃文忠黃文清黃瑞華黃瑞玉鍾黃六妹、鍾│
│運丁、鍾開沐鍾開琦鍾碧蘭鍾碧華鍾碧珠、黃琳│
│泉、黃梅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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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