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9年度,462號
MLDV,99,苗簡,462,20110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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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462號
原   告 劉奇方
被   告 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錦庭
第 三 人 蔡麗華
訴訟代理人 周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第三人蔡麗華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鎮○○段段134 號建物勘驗。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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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