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萬事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被 告 金盈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銘
被 告 張清命
上 一
訴訟代理人 林志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周啟明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周啟明,並非律師,且未能具 備整理訴訟爭點之專業能力,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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