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豪城
被 告 陳冬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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