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83號
MLDV,100,補,383,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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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蕭錦華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
法定代理人 廖本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復未以書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
  率,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標的價額未滿新臺幣
  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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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