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蕭錦華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廖本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復未以書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
率,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標的價額未滿新臺幣
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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