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66號
MLDV,100,補,366,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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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徐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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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