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62號
MLDV,100,補,362,201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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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蘇碧玉
被   告 蘇明駿蘇文宏之繼.
被   告 蘇子華蘇文宏之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武氏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472 元,原告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3,964元。
二、請被告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係「武氏單」或「武氏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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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