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7號
MLDV,100,補,317,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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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被   告 謝志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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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