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6號
MLDV,100,補,316,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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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劉淑鈴
被   告 黃裕芳
      名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5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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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