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04號
MLDV,100,補,304,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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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被   告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1,1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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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