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五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李民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零壹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柒仟零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零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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