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苗簡聲字,100年度,2號
MLDV,100,司苗簡聲,2,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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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苗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羅時健
相 對 人 陳鼎煌
      陳煥業
      陳泓業
      劉陳四珍
      吳珮瑩
      吳書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二、請說明提出之100 年5 月18日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自行收
  納款項統一收據(規費收據號:AA061051、收件年字號:
  100 年(24)大複測-數值字010300號、收費項目:複丈費及
  建物測量費、金額:4,000 元)是否為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所支出之費用及其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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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