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03號
MLDV,100,司聲,103,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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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高順益
      高順田
      高素琴
      高阿照
      高秀娥
前 列 5 人
共   同
代 理 人 張績寶律師
相 對 人 高良地
      高金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定,相對人高良地高金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
此裁定。
  應補正提出本院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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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