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79號
TPDV,91,訴,679,2002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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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送達代收人 吳佳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壹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徐長炬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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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