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送達代收人 吳佳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壹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徐長炬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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