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31號
MLDM,100,訴,131,201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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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國祥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黃淑齡律師
      張麗琴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3459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於中華民國
100 年6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涂村宇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羅國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 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羅國祥於民國98年間,擔任苗栗縣苗栗市○○路923 號永威 通訊行之店長,永威通訊行並與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訂約而為臺灣大哥大苗栗中正二店特 約服務中心。羅國祥為免其申辦門號之客戶退租情形嚴重, 而受臺灣大哥大公司責以業績不佳,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先於不詳時地,取得他人以 不詳方法偽造之謝幸玉王政雄、許添章、高珮宜、張淑娟 及葉秋美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但無證據證明其上之公印 文亦屬偽造)後,嗣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邱安濱、羅仁謙彭達城邱美芳何鳳珠蕭薇艾(原名蕭蕭鳳)、劉麗 珠、胡宏岳謝燕東謝兆東等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 永威通訊行申辦退租門號時,羅國祥即在「臺灣大哥大一退 一租過戶申請書」上原承租用戶簽章欄內偽造邱安濱等人之 署名,並在新承租用戶簽章欄內偽造謝幸玉王政雄、許添 章、高珮宜、張淑娟及葉秋美等人之署名(詳細時間、相關 門號及遭偽造之署名均詳如附表所載),並黏貼偽造之謝幸 玉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該過戶申請書上,以示原 承租人即邱安濱等人係將門號過戶予新承租人即謝幸玉等人 ,而非申辦退租,繼而將該過戶申請送交臺灣大哥大公司審



核而行使,足生損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對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及如附表所示各原承租人及新承租人。羅國祥於前述門號經 臺灣大哥大公司審核過戶通過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以附表編號1 、2 、4 至10所示之門號供己通訊使用,致 臺灣大哥大公司誤認係新承租人合法使用撥打,而提供電信 通話服務,使羅國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不法電信服務利益( 即相關通話費用,話費計算至98年10月22日遭臺灣大哥大公 司停話為止)。
羅國祥復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98年5 月31日,在「臺 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內 ,偽造許添章之署名2 枚,並黏貼前揭偽造之許添章國民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以示許添章欲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等相關服務,並送交臺灣大哥大公司審核,致不知情之 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承辦人員予以核可,並發給羅國祥專案 活動贈品ACER ASPIRE ONE 筆記型電腦1 台(價值新臺幣 8052元),足生損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對該公司門號申辦管 理之正確性及許添章。羅國祥於前述門號申辦通過後,另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前揭門號供己通訊使用,致臺灣大 哥大公司誤認係許添章合法使用撥打,而提供電信通話服務 ,使羅國祥詐得如附表11所示之不法電信服務利益(即相關 通話費用,話費計算至98年10月22日遭臺灣大哥大公司停話 為止)。嗣許添章遭臺灣大哥大公司催討話費,因而發現有 遭冒名申辦門號之情事,乃訴警查辦,再經臺灣大哥大公司 協同清查,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11次)、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行使偽造國民身 分證罪(11次)、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10次, 附表編號3 除外)、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1 次,指 附表編號11詐取筆記型電腦部分)。
㈡被告如附表所示偽造被害人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 造國民身分證罪;如附表編號11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 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及詐欺取財罪,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㈣被告如附表所示共1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10次詐欺得利犯行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涂村宇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間 │偽造原承│偽造新承│門號 │話費金額│主 文 │
│號│ │租人署名│租人署名│ │(新臺幣)│ │
├─┼────┼────┼────┼───┼────┼──────────────────┤
│1 │98年5 月│臺灣大哥│臺灣大哥│0920- │14000元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1日 │大一退一│大一退一│898660│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租過戶申│租過戶申│ │ │壹日,臺灣大哥大一退一租過戶申請書上│
│ │ │請書上原│請書上新│ │ │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邱安濱」、「謝幸│
│ │ │承租用戶│承租用戶│ │ │玉」署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
│ │ │簽章欄內│簽章欄內│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邱安濱│「謝幸玉│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枚 │」1 枚 │ │ │ │
├─┼────┼────┼────┼───┼────┼──────────────────┤
│2 │98年5 月│臺灣大哥│臺灣大哥│0983- │2803元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4日 │大一退一│大一退一│519282│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租過戶申│租過戶申│ │ │壹日,臺灣大哥大一退一租過戶申請書上│
│ │ │請書上原│請書上新│ │ │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羅仁謙」、「王政│
│ │ │承租用戶│承租用戶│ │ │雄」署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
│ │ │簽章欄內│簽章欄內│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羅仁謙│「王政雄│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枚 │」1 枚 │ │ │ │
├─┼────┼────┼────┼───┼────┼──────────────────┤
│3 │98年5 月│臺灣大哥│臺灣大哥│0930- │未撥打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7日 │大一退一│大一退一│096454│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租過戶申│租過戶申│ │ │壹日,臺灣大哥大一退一租過戶申請書上│
│ │ │請書上原│請書上新│ │ │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彭達城」、「許添│
│ │ │承租用戶│承租用戶│ │ │章」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
│ │ │簽章欄內│簽章欄內│ │ │ │
│ │ │「彭達城│「許添章│ │ │ │
│ │ │」1 枚 │」1 枚 │ │ │ │
├─┼────┼────┼────┼───┼────┼──────────────────┤
│4 │98年5 月│臺灣大哥│臺灣大哥│0918- │17118元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1日 │大一退一│大一退一│081213│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租過戶申│租過戶申│ │ │壹日,臺灣大哥大一退一租過戶申請書上│
│ │ │請書上原│請書上新│ │ │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邱美芳」、「許添│
│ │ │承租用戶│承租用戶│ │ │章」署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




│ │ │簽章欄內│簽章欄內│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邱美芳│「許添章│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枚 │」1 枚 │ │ │ │
├─┼────┼────┼────┼───┼────┼──────────────────┤
│5 │98年6 月│臺灣大哥│臺灣大哥│0987- │16755元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7日 │大一退一│大一退一│558651│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租過戶申│租過戶申│ │ │壹日,臺灣大哥大一退一租過戶申請書上│
│ │ │請書上原│請書上新│ │ │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何鳳珠」、「許添│
│ │ │承租用戶│承租用戶│ │ │章」署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
│ │ │簽章欄內│簽章欄內│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何鳳珠│「許添章│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枚 │」1 枚 │ │ │ │
├─┼────┼────┼────┼───┼────┼──────────────────┤
│6 │98年6 月│臺灣大哥│臺灣大哥│0917- │17577元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4日 │大一退一│大一退一│665728│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租過戶申│租過戶申│ │ │壹日,臺灣大哥大一退一租過戶申請書上│
│ │ │請書上原│請書上新│ │ │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蕭蕭鳳」、「許添│
│ │ │承租用戶│承租用戶│ │ │章」署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
│ │ │簽章欄內│簽章欄內│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蕭蕭鳳│「許添章│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枚 │」1 枚 │ │ │ │
├─┼────┼────┼────┼───┼────┼──────────────────┤
│7 │98年8 月│臺灣大哥│臺灣大哥│0983- │5074元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2日 │大一退一│大一退一│594530│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租過戶申│租過戶申│ │ │壹日,臺灣大哥大一退一租過戶申請書上│
│ │ │請書上原│請書上新│ │ │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劉麗珠」、「高珮│
│ │ │承租用戶│承租用戶│ │ │宜」署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
│ │ │簽章欄內│簽章欄內│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劉麗珠│「高珮宜│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枚 │」1 枚 │ │ │ │
├─┼────┼────┼────┼───┼────┼──────────────────┤
│8 │98年9 月│臺灣大哥│臺灣大哥│0923- │16076元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 日 │大一退一│大一退一│506515│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租過戶申│租過戶申│ │ │壹日,臺灣大哥大一退一租過戶申請書上│
│ │ │請書上原│請書上新│ │ │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胡宏岳」、「張淑│
│ │ │承租用戶│承租用戶│ │ │娟」署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
│ │ │簽章欄內│簽章欄內│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胡宏岳│「張淑娟│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枚 │」1 枚 │ │ │ │
├─┼────┼────┼────┼───┼────┼──────────────────┤




│9 │98年9 月│臺灣大哥│臺灣大哥│0920- │17156元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6日 │大一退一│大一退一│535977│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租過戶申│租過戶申│ │ │壹日,臺灣大哥大一退一租過戶申請書上│
│ │ │請書上原│請書上新│ │ │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謝燕東」、「張淑│
│ │ │承租用戶│承租用戶│ │ │娟」署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
│ │ │簽章欄內│簽章欄內│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謝燕東│「張淑娟│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枚 │」1 枚 │ │ │ │
├─┼────┼────┼────┼───┼────┼──────────────────┤
│10│98年9 月│臺灣大哥│臺灣大哥│0987- │2516元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2日 │大一退一│大一退一│012632│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租過戶申│租過戶申│ │ │壹日,臺灣大哥大一退一租過戶申請書上│
│ │ │請書上原│請書上新│ │ │用戶簽章欄內偽造之「謝兆東」、「葉秋│
│ │ │承租用戶│承租用戶│ │ │美」署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
│ │ │簽章欄內│簽章欄內│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謝兆東│「葉秋美│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 枚 │」1 枚 │ │ │ │
├─┼────┼────┴────┼───┼────┼──────────────────┤
│11│98年5 月│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0987- │4585元 │羅國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1日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081705│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上申請人簽章欄內「│ │ │壹日,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
│ │ │許添章」2 枚 │ │ │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之「許添章│
│ │ │ │ │ │」署名貳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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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