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譚鴻恩
被 告 譚國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譚國鈔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
度執聲沒丙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譚鴻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譚國鈔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譚鴻恩於民國 99年10月7 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譚國鈔於100 年4 月11日到案執行, 已將執行傳票送達被告位於「苗栗縣頭份鎮○○里○ 鄰○○ 路425 巷13號」之戶籍地址,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復經苗 栗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址執行拘提,但拘 提無著;另經苗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譚鴻恩於100 年4 月11 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函郵寄至具保人位於「 苗栗縣頭份鎮○○里○ 鄰○○路425 巷7 號」之戶籍地址, 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兄代為收受,惟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 ,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3 月 21日苗檢秀執丙100 執501 字第05696 號追保函、追保通知 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 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 0 年4 月24日拘提不獲報告書、譚國鈔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譚鴻恩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 份附 卷可稽,是被告顯於執行中有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譚鴻恩所繳納之 保證金2 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