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素珠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
第35號、99年度毒字第1743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9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 ),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2046公克) ,核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警查獲之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由聲請人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次查,扣案之海洛 因1 包(驗餘淨重0.2046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 院鑑驗結果,呈海洛因反應,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 年12月7 日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 卷第47),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 之第一級毒品;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詳見同上卷第44頁 )、查獲照片5 張(詳見同上卷第27頁至第29頁)附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