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46號
MLDM,100,易,146,2011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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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錠桂
選任辯護人 彭巧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調偵字第109 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8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高雙全
           通 譯 李佳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謝錠桂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 ,並向告訴人翰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立宏) 支付如附件一所示條件之損害賠償。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被告謝錠桂連續犯業務侵占罪之時間、地點、方式、經 過均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36條第2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高雙全
審判長法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一、100年司調字第63號調解筆錄1 份。
二、被告謝錠桂於緩刑期間須依上開調解筆錄所載條件,按期給 付予告訴人翰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立宏), 如有一期不履行,得撤銷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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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