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85號
MLDM,100,交易,85,2011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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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德業陳世標陳衍如告訴被告徐文光過失 傷害案件(陳璋慶、陳薇亘均係未滿10歲之兒童,其等2人 因本件車禍受傷部分,於偵查時係由其等2 人之祖父陳德業 提出告訴。而起訴書記載陳璋慶、陳薇亘提出告訴,容有誤 會,應予更正。陳衍如陳薇亘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時提出告訴,附此敘明),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 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德業陳世標陳衍如等人均撤回 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部 分,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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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