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廖雲
被 告 卓秀瓊
被 告 鄭鈞鴻
兼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
被 告 李漢琪
被 告 李余賽端
被 告 李冠彣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英
被 告 彭櫻蘭
被 告 陳福生
被 告 莊木榮
被 告 周玉嬌
被 告 林榮德
被 告 陳楨鈞
被 告 陳慶瑜
兼上列2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被 告 吳大順
被 告 吳鑾修
被 告 吳崇睿
被 告 吳晨瑜
兼前列2人
法定代理人 吳哲仲
被 告 葉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22,304,474元(詳後附各訴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8,328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5,256元,尚不足193,0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計算式:
一、對被告廖雲、卓秀瓊訴之標的價額:1,023,100元
(58㎡×17500元/㎡+8,100元)
二、對被告鄭鈞鴻、葉秀琴訴之標的價額:973,122元
(38㎡×20500元/㎡+50,622元+7㎡×20500元/㎡)
三、對被告李漢琪、李余賽端、李冠彣、李國英訴之標的價額:
9,577,267元
(316㎡×18,500元/㎡+12,767元+201㎡×18,500元/㎡)
四、對被告彭櫻蘭訴之標的價額:1,421,500元
{(58+43)㎡×14,000元/㎡+7,500元}
五、對被告陳福生訴之標的價額:1,015,500元
{(52+20)㎡×14,000元/㎡+7,500}
六、對被告莊木榮、周玉嬌訴之標的價額:2,429,100元
{(22+49+65+37)㎡×14,000元/㎡+7,100元}
七、對被告林榮德、陳楨鈞、陳慶瑜、陳秀華訴之標的價額:
3,098,243元
{(54+129+1+5)㎡×16,350元/㎡+8,093}
八、對被告吳大順、吳鑾修、吳崇睿、吳晨瑜、吳哲仲訴之標的
價額:1,741,193元
{(33+40+33)×16,350㎡/元+8,093元}
九、對被告葉福添訴之標的價額:1,025,449
{(74.81+24.38+20.08+52.34)×5,937㎡/元+6,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