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83號
HLDV,99,訴,183,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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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廖雲
被   告  卓秀瓊
被   告  鄭鈞鴻
兼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
被   告  李漢琪
被   告  李余賽端
被   告  李冠彣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英
被   告  彭櫻蘭
被   告  陳福生
被   告  莊木榮
被   告  周玉嬌
被   告  林榮德
被   告  陳楨鈞
被   告  陳慶瑜
兼上列2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被   告  吳大順
被   告  吳鑾修
被   告  吳崇睿
被   告  吳晨瑜
兼前列2人
法定代理人  吳哲仲
被   告  葉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22,304,474元(詳後附各訴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8,328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5,256元,尚不足193,0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計算式:
一、對被告廖雲卓秀瓊訴之標的價額:1,023,100元
  (58㎡×17500元/㎡+8,100元)
二、對被告鄭鈞鴻葉秀琴訴之標的價額:973,122元
  (38㎡×20500元/㎡+50,622元+7㎡×20500元/㎡)
三、對被告李漢琪李余賽端李冠彣李國英訴之標的價額:
  9,577,267元
  (316㎡×18,500元/㎡+12,767元+201㎡×18,500元/㎡)
四、對被告彭櫻蘭訴之標的價額:1,421,500元
  {(58+43)㎡×14,000元/㎡+7,500元}
五、對被告陳福生訴之標的價額:1,015,500元
  {(52+20)㎡×14,000元/㎡+7,500}
六、對被告莊木榮周玉嬌訴之標的價額:2,429,100元
  {(22+49+65+37)㎡×14,000元/㎡+7,100元}
七、對被告林榮德陳楨鈞陳慶瑜陳秀華訴之標的價額:
  3,098,243元
  {(54+129+1+5)㎡×16,350元/㎡+8,093}
八、對被告吳大順吳鑾修吳崇睿吳晨瑜吳哲仲訴之標的
  價額:1,741,193元
  {(33+40+33)×16,350㎡/元+8,093元}
九、對被告葉福添訴之標的價額:1,025,449
  {(74.81+24.38+20.08+52.34)×5,937㎡/元+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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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