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熊啟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7月22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