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陳調陽
被 告 陳春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春年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春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