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3號
HLDV,100,補,123,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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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陳調陽
被   告 陳春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春年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春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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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