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10號
HLDV,100,法,10,201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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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葉玿伶
代 理 人 何姿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花蓮縣政府於民國87年3月24日以87府 教社字第033027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 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足,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4屆第6次董事會 決議,變更章程第6條、第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 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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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