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58號
HLDV,100,司養聲,58,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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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春基
聲 請 人 金文妹
聲 請 人 彭振宇
法定代理人 彭語璇
法定代理人 彭天市
代 理 人 阮慶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被收養人彭振宇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或
   收養契約書。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
  )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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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