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59號
債 權 人 陳調陽
債 務 人 白清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 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 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死亡,有個人除戶戶籍資料一份可 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