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56號
HLDM,100,聲,356,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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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順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檳榔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林順景於民國 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05號緩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間1 年已於100 年5 月29日屆 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證。而扣案檳榔刀1 把為受刑人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 之物,業據受刑人於偵查中供述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1205 號偵查卷所附99年2 月28日訊問筆錄第3 至4 頁)。職此,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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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