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36號
HLDM,100,聲,336,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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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新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新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許新棋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易字 第 450號、99年度花易字第60號、100年度易字第65號、100 年度花易字第2號判決書各1件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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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