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0年度,4號
HLDM,100,簡上附民,4,2011062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吳建發
      林木土
      宋玉珍
被   告 張昌明
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上字第 10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吳育汝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